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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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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1條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制定,即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是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所制定的法律。這代表著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的制定是有依據且合法的。 參考資料來源: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88.12.29)

立法沿革 3

(0770111 制定)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法源依據。

(0881214 全文修正)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引據條文。按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另公務人員保障法於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將「本法未規定事項」之體例改置於第一條,爰援此體例。又「適用」係指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律,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與典試法、監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性質不同,本法未規定事項,在不相牴觸情形下,準用前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031223 修正)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與立法體例,修正法律授權條文之條次及項次,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0770111 制定)

明定法源依據。

(0881214 全文修正)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引據條文。按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另公務人員保障法於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將「本法未規定事項」之體例改置於第一條,爰援此體例。又「適用」係指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律,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與典試法、監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性質不同,本法未規定事項,在不相牴觸情形下,準用前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031223 修正)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與立法體例,修正法律授權條文之條次及項次,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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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1 條規定:「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