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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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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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1條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制定,即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是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所制定的法律。這代表著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的制定是有依據且合法的。 參考資料來源: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88.12.29)
立法沿革 3 版
(0770111 制定)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法源依據。
(0881214 全文修正)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引據條文。按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另公務人員保障法於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將「本法未規定事項」之體例改置於第一條,爰援此體例。又「適用」係指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律,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與典試法、監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性質不同,本法未規定事項,在不相牴觸情形下,準用前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031223 修正)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與立法體例,修正法律授權條文之條次及項次,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3 條條文
明定法源依據。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引據條文。按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另公務人員保障法於立法院審議時,立法院將「本法未規定事項」之體例改置於第一條,爰援此體例。又「適用」係指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律,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與典試法、監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性質不同,本法未規定事項,在不相牴觸情形下,準用前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與立法體例,修正法律授權條文之條次及項次,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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