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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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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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12條,本法的施行細則是由考試院來定的。這表示施行細則的制定權由考試院掌握。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10條,釋字第155號解釋,以及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11條,都是根據法規的具體要求而制定的相關細則或規定。這些細則和規定都是考試院根據法源授權而制定的,符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12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版
(0770111 制定)
升等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第七條,規定升等考試之舉行。
(088121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70111 制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第七條,規定升等考試之舉行。
(088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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