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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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取得學校職員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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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12條,本考試及格者需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才能取得學校職員升等任用資格。根據上述法規,這表示通過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的人,必須經過考選部的報請及考試院的頒發及格證書,才具有升等任用的資格。這個規則是為了確保這些職員有足夠的能力及資格,可以勝任升等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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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