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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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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取得學校職員升等任用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12條,本考試及格者需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才能取得學校職員升等任用資格。根據上述法規,這表示通過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的人,必須經過考選部的報請及考試院的頒發及格證書,才具有升等任用的資格。這個規則是為了確保這些職員有足夠的能力及資格,可以勝任升等後的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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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12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取得學校職員升等任用資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