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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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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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選部辦理八十七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關法令規定,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由考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職權包括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之決定,擬題及閱卷之分配,考試成績之審查等事項。例如,根據考選部辦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這也是典試委員會可以決定实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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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