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口試成績的計算方式。根據第一項,每一應考人的口試成績是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實得成績。而根據第二項,如果口試併採兩種方式舉行,則各占口試成績百分之五十。如果考試人數不足五人或類科性質不相近無法合併舉行團體討論,則以個別口試或集體口試成績為口試成績,根據第三項。最後,根據第四項,個別口試成績、集體口試成績、團體討論成績或併採兩種方式的平均成績,如果未滿六十分,則總成績即使達到錄取標準,也不予錄取。 參考資料來源:考選機關面試程序之進行判例,如果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其由考選委員評定之結果,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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