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口試規則第9條第1款,口試委員在進行個別口試和集體口試評分時,應按照個別口試和集體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并在必要時加上評語。如果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則應加註理由。這個條文主要在強調口試委員在評分時需要進行全面的評定,並在成績不及格時提供理由,以保證評分公正。這項規定可以從「刑事訴訟法總則」第498條得到參考,該條規定了法官判決時應當明確說明理由。 再來,這條條文與口試成績範例的關聯度不高,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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