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每一口試委員應按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加註理由。
- 2.團體討論每一口試委員應觀察每位應考人擔任主持人及參與討論時之表現,並於該組應考人討論完畢後,經會商程序再按團體討論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並加評語。
深度解讀
根據口試規則第9條第1款,口試委員在進行個別口試和集體口試評分時,應按照個別口試和集體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并在必要時加上評語。如果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則應加註理由。這個條文主要在強調口試委員在評分時需要進行全面的評定,並在成績不及格時提供理由,以保證評分公正。這項規定可以從「刑事訴訟法總則」第498條得到參考,該條規定了法官判決時應當明確說明理由。 再來,這條條文與口試成績範例的關聯度不高,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口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