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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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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一、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二、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三、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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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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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口試規則第 2 條規定:「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一、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口試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