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團體討論必要時,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不舉行團體討論。
口試規則第3條規定了口試的分組舉行方式,可以依照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來分組。如果需要進行團體討論,類科相近的可以合併舉行。但是如果應考人數不足五人,就不會舉行團體討論。 參照資料: 口試規則第3條及考試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之口試規則。例如,處裡相似情況的法院案件、專業文章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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