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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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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團體討論必要時,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不舉行團體討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口試規則第3條規定了口試的分組舉行方式,可以依照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來分組。如果需要進行團體討論,類科相近的可以合併舉行。但是如果應考人數不足五人,就不會舉行團體討論。 參照資料: 口試規則第3條及考試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之口試規則。例如,處裡相似情況的法院案件、專業文章或相關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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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口試規則第 3 條規定:「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團體討論必要時,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口試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