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口試規則第 4 條第一項,口試委員的產生方式如下:口試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團體討論每組口試委員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這表示在口試委員的組成上,有關於人數的規定。在特殊科目或口試形式下,口試委員的人數會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口試規則發布於考試院官方網站,並經過相關法規程序核定,為最新版本。 範例: 根據口試規則第 4 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是個別口試,每組口試委員的人數應在二人至五人之間。例如,在某學術口試中,根據考試性質及應考人數,被指定為個別口試,則口試委員的組成應遵循這一項規定。 根據口試規則第 4 條第二項,口試委員可以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並得視需要遴聘預備口試委員若干人。這表示在口試委員的遴聘上,有關於資格和遴聘程序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出自口試規則第 4 條,該條規定了口試委員的遴聘方式和資格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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