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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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口試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團體討論每組口試委員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
- 2.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並得視需要遴聘預備口試委員若干人。
深度解讀
根據口試規則第 4 條第一項,口試委員的產生方式如下:口試委員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團體討論每組口試委員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這表示在口試委員的組成上,有關於人數的規定。在特殊科目或口試形式下,口試委員的人數會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口試規則發布於考試院官方網站,並經過相關法規程序核定,為最新版本。 範例: 根據口試規則第 4 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是個別口試,每組口試委員的人數應在二人至五人之間。例如,在某學術口試中,根據考試性質及應考人數,被指定為個別口試,則口試委員的組成應遵循這一項規定。 根據口試規則第 4 條第二項,口試委員可以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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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