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地測驗規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1. 1.實地測驗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2. 2.實地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實地測驗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地測驗規則第 3 條規定:「實地測驗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實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地測驗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