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5.05.02
實地測驗規則
- 實地測驗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 實地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 實地測驗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專業知識二十分。 二、實務經驗三十分。 三、專業技能五十分。
- 前項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
- 實地測驗評分表如附表。
- 典試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 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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