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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測驗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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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地測驗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專業知識二十分。 二、實務經驗三十分。 三、專業技能五十分。
  2. 2.前項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
  3. 3.實地測驗評分表如附表。

深度解讀

實地測驗規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了實地測驗的評分項目及配分,其中專業知識佔二十分,實務經驗佔三十分,專業技能佔五十分。根據這個規定,實地測驗的評分相當重視候選人的專業技能。 根據上述規定,若考試等級或類科有變更,則實地測驗的評分項目及配分可能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實際的實地測驗評分表,其中會列出各個評分項目的配分情況以及具體的評分標準。無法進行範例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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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地測驗規則第 4 條規定:「實地測驗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專業知識二十分。 二、實務經驗三十分。 三、專業技能五十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地測驗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