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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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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各錄取分發區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2. 2.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八,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八。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4. 4.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 二、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三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5. 5.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三、三等考試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科目、景觀類科之景觀與都市設計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四、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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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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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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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規定:「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各錄取分發區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