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