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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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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2. 2.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3. 3.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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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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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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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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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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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