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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2.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3.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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