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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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 2.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3.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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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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