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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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2.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憲法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六,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 3.第二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 4.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5.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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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到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 7 條的內容,其中包括了成績計算的方式以及錄取標準等相關規定。根據第 7 條第 1 款,筆試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在第 7 條第 2 款中,提到普通科目憲法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六,而專業科目成績則是根據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來計算。 此外,在第 7 條第 4 款中,也明確規定了錄取標準,包括了各科目成績和考試總成績的最低要求。最後,在第 7 條第 5 款中,則對於成績的小數點後位數和進位方式做了具體的說明,給出了相關的計算規定。 舉例來說,按照第 7 條第 4 款的規定,如果某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錄取。這些規定都對應著具體的錄取標準,顯示出了該法規的具體運作方式和標準。 請問還有其他可以幫助我回答的相關資訊嗎?
- 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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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