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助產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助產學校,或產科講習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產學校修習產科二年以上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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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助產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助產學校,或產科講習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產學校修習產科二年以上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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