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有技師法所定不得充任技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 4 條的規定,技師法所定不得充任技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的情況的人,是不得應該這項考試的。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這個法律主要是針對技師資格及抽考相關的規定,針對具體案例可能需要查找最新的裁判內容。
- 技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