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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30違法任用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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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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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750408 制定)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機關應通知該機關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報請考試院依法逕請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而訂定訂定。

(0961221 修正)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查本條原僅規定違反本法用人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惟未規定後續處理措施,為強化銓審互核功能,杜絕機關違法用人,爰增列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俸給之規定,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 銓敘名詞
  • 名詞
(0750408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而訂定訂定。

(0961221 修正)

查本條原僅規定違反本法用人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惟未規定後續處理措施,為強化銓審互核功能,杜絕機關違法用人,爰增列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俸給之規定,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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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0 條規定:「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