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0 條(違法任用之糾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