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及格人員。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所謂的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是指依照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和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進行的考試合格的人員。這表示人們必須通過相應的考試才能取得相應的職位。 參考資料:考選部八十八年七月五日選規字第○六七九○號函說明,根據考選部的解釋,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務人員的升遷公開、公平、公正,並為了表揚優秀的人員。因此,這項法條的宗旨是確保通過考試的人才能夠得到應有的職位和晉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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