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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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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及格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所謂的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是指依照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和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進行的考試合格的人員。這表示人們必須通過相應的考試才能取得相應的職位。 參考資料:考選部八十八年七月五日選規字第○六七九○號函說明,根據考選部的解釋,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務人員的升遷公開、公平、公正,並為了表揚優秀的人員。因此,這項法條的宗旨是確保通過考試的人才能夠得到應有的職位和晉升機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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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及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