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5 條(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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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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