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5 條(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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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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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50408 制定)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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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408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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