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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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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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第 1 條,此規則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所訂定的。這意味著此規則是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的內容所制定的。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指的是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獲得薪資的人員,包括不同種類的公務員人事法令進用或管理之人員。例如,任用、派用、聘用、遴用等方式進用的公務人員都算是兼具勞工身分的人員。
- 第三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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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