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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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由各機關自行僱用,但各部會 (處、局、署) 及省 (市) 政府所屬機關,應於僱用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報請各該主管部會 (處、局 署) 省 (市) 政府備查。 前項雇員之僱用,均應以履歷表副本,送銓敘機關。 雇員離職時,應依前兩項程序辦理。 雇員之僱用,除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外,應就具有其他兩款資格人員,公開辦理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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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