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初充雇員須年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 一、雇員考試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三、國民中學或經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而具有相當技藝,足以勝任者。 曾任軍職士官以上人員於初充雇員時,得不受前項年齡之限制。但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回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