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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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充雇員,其為國民中學或其他相當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一級起薪;其為雇員考試及格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二級起薪;其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三級起薪;具有委任職以上任用資格者,自本薪第四級起薪;曾充雇員者,仍支原薪,至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依雇員薪級薪點表支薪之人員,其薪級之換支,由銓敘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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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