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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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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充雇員,其為國民中學或其他相當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一級起薪;其為雇員考試及格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二級起薪;其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三級起薪;具有委任職以上任用資格者,自本薪第四級起薪;曾充雇員者,仍支原薪,至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依雇員薪級薪點表支薪之人員,其薪級之換支,由銓敘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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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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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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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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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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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第 7 條規定:「初充雇員,其為國民中學或其他相當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一級起薪;其為雇員考試及格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