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執行勤務中,指開始執行下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 一、交通指揮或稽查。 二、處理爆炸物品。 三、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 四、擔任特定警衛任務。 五、巡邏或埋伏。 六、拘提或逮捕案犯。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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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執行勤務中,指開始執行下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 一、交通指揮或稽查。 二、處理爆炸物品。 三、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 四、擔任特定警衛任務。 五、巡邏或埋伏。 六、拘提或逮捕案犯。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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