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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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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的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這表示在交通事業中,資位與職務是分開的,並且資位受到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例如,如果某人在交通事業中擔任某一資位,則可以調任到類似的職務而不會失去原有的資位。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利於交通事業人員的流動與發展。

立法沿革 2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分左列三種:   一、業務類:分管理運輸電信郵遞儲匯等項。   二、技術類:分土木機械電機化學號誌等項。   三、總務類:分文書財務物料庶務等項。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分左列三種:   一、業務類:分管理運輸電信郵遞儲匯等項。   二、技術類:分土木機械電機化學號誌等項。   三、總務類:分文書財務物料庶務等項。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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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