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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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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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的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這表示在交通事業中,資位與職務是分開的,並且資位受到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例如,如果某人在交通事業中擔任某一資位,則可以調任到類似的職務而不會失去原有的資位。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利於交通事業人員的流動與發展。
立法沿革 2 版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分左列三種: 一、業務類:分管理運輸電信郵遞儲匯等項。 二、技術類:分土木機械電機化學號誌等項。 三、總務類:分文書財務物料庶務等項。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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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分左列三種: 一、業務類:分管理運輸電信郵遞儲匯等項。 二、技術類:分土木機械電機化學號誌等項。 三、總務類:分文書財務物料庶務等項。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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