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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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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左列二類: 一、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交通事業人員的資位分為業務類和技術類。例如,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中提到的案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對於交通事業人員的資位職務薪給表訂有明確規定,並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也指出了具體的資位範例,如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等。

立法沿革 2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背叛中華民國,通緝有案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因贓私處罰有案者。   四、虧空公款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左列二類:   一、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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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背叛中華民國,通緝有案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因贓私處罰有案者。   四、虧空公款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左列二類:   一、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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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左列二類: 一、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