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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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 2.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佐級、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佐級、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 3.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員級、佐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各該資位或相當各該資位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升任高員級人員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四級五三五薪點;升任員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員級第十八級四七五薪點;升任佐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佐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
- 4.第一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一項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員級人員晉升高員級資位職務之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5.第二項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其訓練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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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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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361213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按其資歷位置,分為四等,一等分為六級,二等九級,三等九級,四等六級。 前項人員之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評分對照表及薪給表,由交通部會同銓敘部擬訂,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考試規則及升資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890113 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第一款員級人員經審定員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或相當員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高員級考試或相當高員級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四級五三五薪點。 第一項考試規則、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晉升高員級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精神予以修正;另規定佐級、士級資位人員晉升辦法之訂定。
(0920502 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佐級、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佐級、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員級、佐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各該資位或相當各該資位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升任高員級人員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四級五三五薪點;升任員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員級第十八級四七五薪點;升任佐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佐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 第一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一項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員級人員晉升高員級資位職務之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其訓練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交通事業人員之晉升資位,除經由一般考試外,亦可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相同,經由年資、考績等方式取得升等任用資格,爰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精神,於本條修正增列相關規定。 二、又第三項有關佐級及士級以考成訓練晉升員級及佐級者,僅就最高核敘薪級加以規定,並未就擔任職務酌予限制,與員級以考成訓練晉升高員級者有所不同,係參照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職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三、另本條例修正公布後,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職務辦法將配合修正。
- 核名詞
- 同行名詞
交通事業人員,按其資歷位置,分為四等,一等分為六級,二等九級,三等九級,四等六級。 前項人員之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評分對照表及薪給表,由交通部會同銓敘部擬訂,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考試規則及升資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精神予以修正;另規定佐級、士級資位人員晉升辦法之訂定。
一、為使交通事業人員之晉升資位,除經由一般考試外,亦可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相同,經由年資、考績等方式取得升等任用資格,爰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精神,於本條修正增列相關規定。 二、又第三項有關佐級及士級以考成訓練晉升員級及佐級者,僅就最高核敘薪級加以規定,並未就擔任職務酌予限制,與員級以考成訓練晉升高員級者有所不同,係參照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職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三、另本條例修正公布後,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職務辦法將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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