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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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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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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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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61213 制定)

一二等交通事業人員,應於擬任前,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格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交通部核轉銓敘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歷位置後,由國民政府任命之。   三等交通事業人員,應於擬任前,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格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交通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歷位置後任命,並於每月底彙送銓敘部核定備案。   四等交通事業人員,由各該事業機關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格後任用,並每月報交通部核轉銓敘部登記。   前項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資歷表體格檢查表,由交通部會同銓敘部擬訂,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13 制定)

一二等交通事業人員,應於擬任前,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格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交通部核轉銓敘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歷位置後,由國民政府任命之。   三等交通事業人員,應於擬任前,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格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交通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歷位置後任命,並於每月底彙送銓敘部核定備案。   四等交通事業人員,由各該事業機關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格後任用,並每月報交通部核轉銓敘部登記。   前項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資歷表體格檢查表,由交通部會同銓敘部擬訂,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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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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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6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