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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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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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61213 制定)
一二等交通事業人員,應於擬任前,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格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交通部核轉銓敘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歷位置後,由國民政府任命之。 三等交通事業人員,應於擬任前,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格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交通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歷位置後任命,並於每月底彙送銓敘部核定備案。 四等交通事業人員,由各該事業機關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格後任用,並每月報交通部核轉銓敘部登記。 前項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資歷表體格檢查表,由交通部會同銓敘部擬訂,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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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等交通事業人員,應於擬任前,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格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交通部核轉銓敘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歷位置後,由國民政府任命之。 三等交通事業人員,應於擬任前,由擬任機關填具資歷表,檢附最近體格檢查表及有關證件,呈由交通部,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歷位置後任命,並於每月底彙送銓敘部核定備案。 四等交通事業人員,由各該事業機關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敘定資格後任用,並每月報交通部核轉銓敘部登記。 前項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資歷表體格檢查表,由交通部會同銓敘部擬訂,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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