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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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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 一、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送請銓敘核定後任用之。 二、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所任職務,由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先行令派,報請交通部轉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但其所任職務為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科長或相當科長以上職務及該事業一等級分支機構主管者,應報請交通部先行令派,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報請令派之。 三、業務員、技術員所任職務,由各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任用,報請交通部備案。 四、業務佐、技術佐以下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構備案。
  2. 2.總務人員之任用,除依本條例取得相當資位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3. 3.主計人員、人事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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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61213 制定)

一二三等交通事業人員,在任用前,得由擬任機關遴派資歷位置相當人員代理,但應於三個月內送請核敘。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   一、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送請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   二、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所任職務,由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先行令派,報請交通部核轉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但其所任職務為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科長或相當科長以上職務及該事業一等級分支機構主管者,應報請交通部先行令派,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報請令派之。   三、業務員、技術員所任職務,由各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任用,報請交通部備案。   四、業務佐、技術佐以下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構備案。   總務人員之任用,除依本條例取得相當資位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主計人員、人事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銓敘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法令名詞
(0361213 制定)

一二三等交通事業人員,在任用前,得由擬任機關遴派資歷位置相當人員代理,但應於三個月內送請核敘。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   一、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送請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   二、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所任職務,由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先行令派,報請交通部核轉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但其所任職務為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科長或相當科長以上職務及該事業一等級分支機構主管者,應報請交通部先行令派,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報請令派之。   三、業務員、技術員所任職務,由各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任用,報請交通部備案。   四、業務佐、技術佐以下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構備案。   總務人員之任用,除依本條例取得相當資位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主計人員、人事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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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7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 一、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