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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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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2. 2.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依各該任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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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61213 制定)

一二三等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歷位置者,由交通部發給資歷位置證書,並送銓敘部加蓋印信。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

(0920502 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依各該任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

立法理由一、本條並未明定由何機關訂定轉任辦法,為期明確,爰於本條第一項增列「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二、基於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其資格條件較轉任一般行政機關職務較為寬鬆,為維持整體文官制度之平衡所為之必要限制。惟銓敘部於辦理相關審查案件時,當事人時有質疑,並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案,該會並質疑上開限制未有法律明確之授權,為期明確,爰依銓敘部建議將上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增訂為本條第二項。

  • 行政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名詞
  • 俸給法法規
  • 重新審查名詞
(0361213 制定)

一二三等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歷位置者,由交通部發給資歷位置證書,並送銓敘部加蓋印信。

(0460712 全文修正)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

(0920502 修正)

一、本條並未明定由何機關訂定轉任辦法,為期明確,爰於本條第一項增列「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二、基於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其資格條件較轉任一般行政機關職務較為寬鬆,為維持整體文官制度之平衡所為之必要限制。惟銓敘部於辦理相關審查案件時,當事人時有質疑,並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案,該會並質疑上開限制未有法律明確之授權,為期明確,爰依銓敘部建議將上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增訂為本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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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8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