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歸系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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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銓敘部如認為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所送職務歸系欠妥時,應通知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重行核議,並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 2.前項歸系欠妥情形,銓敘部於通知受委任歸系機關時,並應副知歸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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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法條資料來看,職務歸系辦法第 6 條明確規定了銓敘部對於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來的職務歸系的權限和程序。這意味著,如果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來的職務歸系被認為欠妥,銓敘部有權通知相關機關重新核議,並且必須副知職務所在機關。另外,當銓敘部通知受委任歸系機關時,也必須同時副知歸系機關。這些程序和權限都是根據法律規定而來的,符合法定職權的行使。 舉例來說,如果歸系機關將某個職務歸系給某個單位,而銓敘部認為這個歸系不合適,則根據職務歸系辦法第 6 條的規定,銓敘部有權向該機關發出通知,要求重新核議這個歸系決定。同時也必須通知該職務所在的機關,確保聲明這個歸系決定涉及的所有單位都能得知情況。
- 銓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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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