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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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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備後,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辦理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2. 2.職務歸系後,如其工作性質有變動時,應報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依第二條規定程序調整之。
  3. 3.職務歸系後,如僅機關名稱、代號、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變動者,得依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異動表,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職務說明書。
  4. 4.職務歸系後,如已無設置之必要,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職務歸系註銷表。
  5. 5.異動表、職務歸系註銷表格式如附件。(編者按:附件從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名詞
  • 註銷名詞
  • 銓敘名詞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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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歸系辦法第 8 條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應於三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歸系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