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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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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回職復薪人員,均應於事實發生後,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回職復薪人員,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這意味著當公務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或回職復薪時,應立即將相關事實記錄在公務人員動態登記中。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根據銓敘部102年5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23730178號函示,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例如將延長病假期滿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的事實記錄在動態登記中,以便確保公務人員的留職停薪程序得以嚴格執行。 參考資料:銓敘部102年5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23730178號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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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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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回職復薪人員,均應於事實發生後,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