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回職復薪人員,均應於事實發生後,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根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回職復薪人員,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這意味著當公務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或回職復薪時,應立即將相關事實記錄在公務人員動態登記中。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根據銓敘部102年5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23730178號函示,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例如將延長病假期滿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的事實記錄在動態登記中,以便確保公務人員的留職停薪程序得以嚴格執行。 參考資料:銓敘部102年5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23730178號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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