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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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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人員經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務需要調任為主管職務。
  2. 2.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之主管人員,經機關於其留職停薪期間調任非主管職務者,辦理回職薪時,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
  3. 3.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以所代理職務為薦任或委任官等,分別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4. 4.薦任以下主管人員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前項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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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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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