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成)、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规定,留職停薪期間的公務人員,在考績、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上,需依照各有關法令规定来处理。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 (85.10.16)」中有關公務人員之考績、休假等事項的規定可以作為解釋這項法規的根據。例如,可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在「公務員考績法 第12條 (86.06.04)」規定中,就公務人員考績的相關內容進行具體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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