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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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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十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經律師甄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由最後登錄法院或該管上級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出具之操行優良證明書。 四 最近承辦案件所擬書狀三十件,及最近三年內承辦案件數目案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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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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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條第十款條文
  • 案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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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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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1 條規定:「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十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經律師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