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不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從上述資料中並無提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4條(實任司法官之保障(三)),故無法依據提供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不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立法理由明定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不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俾符憲法保障司法官之精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不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俾符憲法保障司法官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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