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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36實任司法官之保障(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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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內容來看,並沒有涉及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的內容和相關解釋。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釋義。抱歉,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1

(0781212 制定)

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

立法理由明定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以保障其地位。

  • 名詞
(0781212 制定)

明定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以保障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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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36 條規定:「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