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候補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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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經學習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或其他初任法官、檢察官者,得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派充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分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事務。其候補期間為五年,但有特殊情形者,依法令之規定得縮短之。前項及格人員依其志願分發院方或檢方,志願相同時依訓練成績先後決之。前項情形,院檢分發員額之比例,由司法院與法務部逐期就該院檢所需員額於分發前協調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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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官候補規則第2條,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在完成學習或訓練並成績及格後,可以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被派充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並分發到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事務。候補期間為五年,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法令的規定予以縮短。被派充候補的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志願分發到法院或檢察院,如果志願相同的話,則根據訓練成績先後來決定。在這種情況下,院檢分發員額之比例由司法院與法務部來逐期協調定。這條規則確保了司法官候補人員在完成訓練後能夠在法院或檢察院得到適當的分發安排。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0127 號判決書。根據這份判決書,法院對於司法官候補規則第2條的解釋是以實際案例為基礎,並提供了對這條規則的具體適用情況。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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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