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候補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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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任用;並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酌予考成、辦理考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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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官候補規則第3條規定,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的任用職等範圍為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並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考慮其考評成績,進行升遷。 依據司法官候補規則第3條的規定,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的任用職等範圍為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這些規定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法制的立法精神和法律保留原則。該條款規定的職等範圍,也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即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這些規定都可以作為解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依據。 參考資料: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中華民國法制的立法精神 - 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相關文件 舉例:根據司法官候補規則第3條的規定,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在被考核時,其考評成績將會被酌情考慮,以決定是否進行職等的升遷。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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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