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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候補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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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任用;並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酌予考成、辦理考成升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官候補規則第3條規定,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的任用職等範圍為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並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考慮其考評成績,進行升遷。 依據司法官候補規則第3條的規定,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的任用職等範圍為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這些規定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法制的立法精神和法律保留原則。該條款規定的職等範圍,也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即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這些規定都可以作為解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依據。 參考資料: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中華民國法制的立法精神 - 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相關文件 舉例:根據司法官候補規則第3條的規定,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在被考核時,其考評成績將會被酌情考慮,以決定是否進行職等的升遷。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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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候補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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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官候補規則第 3 條規定:「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任用;並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酌予考成、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官候補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