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候補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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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月以內,不得辦理候補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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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任職期間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月以內,不得辦理候補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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