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候補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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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應考查其服務成績;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並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缺派用。成績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並於延長其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予考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並調任其他職務或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辦理。前項之服務成績,應從辦案書類、學識能力及品德言行各項目,分別考查,各項目之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依第一項再予考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查之法官、檢察官陳述意見。候補法官及候補檢察官之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分別由司法院、法務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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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