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這表示現職公務人員在俸給審定出錯或有新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審核,並且需要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格,依照指定的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公報資訊平台,可以舉例說明一位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審定俸級俸點有明顯錯誤,因此向銓敘部提出申請更正或變更,並填具了相關的申請表格,依照程序進行再審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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