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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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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2. 2.現職公務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同官等內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表,並檢附相關證件,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3. 3.第一項送核書表,其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這表示現職公務人員在俸給審定出錯或有新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審核,並且需要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格,依照指定的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公報資訊平台,可以舉例說明一位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審定俸級俸點有明顯錯誤,因此向銓敘部提出申請更正或變更,並填具了相關的申請表格,依照程序進行再審核的情況。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錯誤名詞
  • 證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名詞
  • 改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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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