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當公務人員的俸級經過銓敘部審定後,應按照審定的俸級進行支給。如果審定的俸級高於之前借支的俸級,則必須從入職日起補給按照審定的俸級。相反,如果審定的俸級低於之前借支的俸級,或者審定結果不合格不予任用,除非在規定的期限內送請銓敘部審定,否則超過限期者應依據超過的天數將借支的溢額或全額繳回。 範例:原告因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的修正而遭遇俸給方面的糾紛,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閱讀,法院可以按照該條款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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