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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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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個人負擔部分之互助金,未能於每月十日以前解繳住福會者,其屬員申請互助案件,應互助金補繳後再予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27 條,如果公教人員個人未能於每月十日以前解繳互助金,則其屬員申請互助案件時,需等待互助金補繳後才能再予發給。這是一項關於公教人員個人負擔互助金補繳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公教人員因故未能如期繳交互助金,然後提出互助案件申請,根據第 27 條的規定,他需要等待補繳互助金後才能獲得互助金的發給。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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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27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個人負擔部分之互助金,未能於每月十日以前解繳住福會者,其屬員申請互助案件,應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