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個人負擔部分之互助金,未能於每月十日以前解繳住福會者,其屬員申請互助案件,應俟互助金補繳後再予發給。
根據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27 條,如果公教人員個人未能於每月十日以前解繳互助金,則其屬員申請互助案件時,需等待互助金補繳後才能再予發給。這是一項關於公教人員個人負擔互助金補繳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公教人員因故未能如期繳交互助金,然後提出互助案件申請,根據第 27 條的規定,他需要等待補繳互助金後才能獲得互助金的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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