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人申請各項互助補助時,各機關學校應依互助人所附有關資料,查明其有無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七條之情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提出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從所提供的資料範例來看,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28 條規定了申請各項互助補助時,各機關學校應查明申請人的相關資料,並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提出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這表示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來證明自己符合補助資格,並且在必要時要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來支持申請。 針對這個法條,法律教授可以從法規本文以及相關法律資料中,列舉出類似的案例來加以解釋,並引用最新的法律資料來支持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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