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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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人員或專職人員,主辦本保險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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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規定,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人員或專職人員,主辦本保險相關事宜。這表示要保機關需要指定特定人員來處理公教人員保險相關的事務。參考資料: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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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