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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人員或專職人員,主辦本保險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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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規定,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人員或專職人員,主辦本保險相關事宜。這表示要保機關需要指定特定人員來處理公教人員保險相關的事務。參考資料: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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