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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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醫治終止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法及本標準附表定有治療或觀察期限者,以達治療或觀察規定期限之翌日為準。 二、本標準附表定有須經治療或觀察期而未規定期限者,以達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定治療或觀察期限之翌日為準。 三、本標準附表於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而未定有治療或觀察期限者,以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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