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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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醫治終止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法及本標準附表定有治療或觀察期限者,以達治療或觀察規定期限之翌日為準。 二、本標準附表定有須經治療或觀察期而未規定期限者,以達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定治療或觀察期限之翌日為準。 三、本標準附表於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而未定有治療或觀察期限者,以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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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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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二款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3 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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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